为进一步优化我公司营商环境,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,为加强企业效能建设,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提升服务水平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用户到营业厅办理、咨询相关用热事宜,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时限、程序、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。
第二条 对用户要求办理的事项,承办人员应当场核实其有关手续和资料,对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;对手续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。在向用户一次性告知时,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。但用户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,承办人员应将《一次性告知单》递交用户,并对所需的资料、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。用户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,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。对经常性办理的事项,且手续、资料要求明确的,营业厅要事先印制《供热指南》供用户索取。
第三条 用户电话咨询有关事项办理事宜时,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、材料、程序和受理时限。
第四条 各营业厅要在营业厅内设立公告栏,统一公布用热事项所需材料、程序、时限等内容。
第五条 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。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,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,被用户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政纪处分,并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。
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地址: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街 市民服务热线:0473-6968111 服务电话:0473-6961303
版权所有: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| ICP备17004040号-1